內政部為因應現今戰爭型態及社會環境等改變,經參考國外規定,爰擬具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142、144條修正草案,修正防空避難設備相關條文, 以強化社會韌性。
第144條 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及構造準則規定 修正如次:
直接面向戶外之防火門窗性能【增加具有遮煙性能】
露出地面之構造厚度【由不得小於24公分增加至30公分】
明定通風換氣量【避難設備應設置能供給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每小時二十五立方公尺以上換氣量之機械通風設備,機械通風設備應連接至緊急電源】
要求避難設備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地面照度標準不得小於一百勒克斯。
避難設備應設有緊急電源插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