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七路186號20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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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chu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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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記
OF
TAICHU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1975 / 1983第一、二屆理事長陸章銓
●10月30日 創會成立台中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 會址台中市市府路38號3樓
●籌募會館基金$810,000元,訂購台中市民權路世華金融大樓13樓2戶
1983 / 1989第三、四屆理事長陳立興
●第三、四屆全體理監事共同籌募基金306萬元,新會館落成(並無遷入)
1989第五屆理事長黃振溢
●決定出售民權路會館,另覓合適辦公室地點
●10月15日公會會刊「建築與環境」向行政院新聞局登記核准發行
1992第六屆理事長林瑞芳
●7月30日新會館落成,會址台中市大墩路693號4樓
●公會會員家數激增至600多家
1995第七屆理事長賴正鎰
●會刊「建築與環境」由報紙改以專刊發行
●市場資訊委員會,每月編印發行「台中房屋預售市場月報」,提供同業瞭解每月預售市場個案概況變化,掌握推案時機
●落實推動13個委員會,徹底執行公會任務
●公會創會二十周年慶系列活動
●向台中市政府,為同業爭取台中市路燈桿廣告管理權,並於文心路示範廣告看板
舉辦第一屆「理事長盃高爾夫球賽」,同年成立「中建隊」舉辦每月月例賽
1998/2001第八、九屆理事長穆椿松
●11月12日起本會會銜「台中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政府同意本會更名為「台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穆椿松理事長同時擔任2005~2008台灣省建築開發公會第五屆理事長,做中南部建商與中央溝通之間的橋梁、克服法令問題及產業經營提升;每年召開房地產記者會,建立媒體對建築業正向的看法與健康的概念
●921地震穆椿松理事長帶領本會理監事發揮團隊力量,受理災戶危險建物基礎鑑定
●提出「921震災住宅社區修護原則」、發佈建築技術規則對建築物之耐震規定問答手冊
●結合省公會、建築師公會、營造公會及中部五縣市公會等,說明地震成因,呼籲政府提出受災救助,為同業爭取權益
●921地震後籲請地檢署勿將本會會員限制出境及查封所有財產,並經理監事會決議:「本會增訂入會暫行條例規定,入會費以六折計算,俟內政部業必歸 會法令通過,即依章程規定辦理」
●穆椿松理事長於921後舉辦多項座談及活動,重新建立民眾對建商的信任,並帶領建築業浴火重生,走出低谷
●陳情建議政府「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對領得建照之建築准其申請延長建築期限兩年
●提出「三個第三」,提升台中市國際城市競爭力,分別為1、設立第三個科學園區於九十年定案。2、需有第三個國際機場於93年首航,打開與日本香港直航大門。3、台中市升格直轄市構想,於99年台中縣市合併升格
●理事長開始擔任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立良好的都市審議規範,提升台中建築美學設計
●配合胡志強市長強化台中國際城市競爭力,組團至香港、東南亞行銷台中打開台中知名度,讓世界認識台中
2004第十屆理事長王忠正
●成立公會官方網站
●王忠正理事長與理監事拜會胡志強市長,建議依照地方自治訂定容積移轉辦法頒定實施,提昇土地使用效率
●陳情修改辦法,台中為特殊地質開挖地基如為卵礫石層可賣給土石方做為混凝土攪材使用,而非做為廢棄土浪費資源
●民國95年9月15日起接受市府委託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見證移交事項」,協助市府加速公共設施設備見證移交
●配合胡志強市長加強台中城市行銷,世界知名男高音帕華洛帝於台中體育場舉辦告別演唱會
2007第十一屆理事長賴源釗
●與天下雜誌及亞洲大學聯合舉辦「安藤忠雄」大師演講
●舉辦「台中城市生活‧建築美學」聯展及系列演講與論壇活動,包含
◎大都會歌劇院技術說明會
◎伊東豊雄演講
◎市民櫥窗與城市光廊活動
●配合台中市府行銷台中城市,國際級義大利男高音安德烈.波伽利於台中洲際棒球場舉辦演唱會
●「大台中地區房屋市場月報」,開始公布於官網上供會員查閱
●舉行『綠建築與健康住宅』演講會,邀請台灣情報房屋網創辦人-沈居正先生,分享關於建築環境永續與節能議題
●與逢甲大學共同舉辦「縣市合併對台中市未來發展之影響」說明會
●2009年第一次舉辦與市府之「友善城市諮詢策進座談會」
2010第十二屆理事長張麗莉
●拜會立委針對「奢侈稅」中「合建分售」是否可以列入排除條款,爭取免課奢侈稅
●於水湳機場機棚舉辦「水湳經貿園區開發願景館暨第一次展覽-大台中住宅品牌展」
●號召本會會員募款協助日本311海嘯災區重建,共募得金額67.27萬元
●配合胡志強市長行銷台中城市,贊助Lady Gaga於台中圓滿戶外劇場舉辦演唱會
●教育推廣委員會創辦CEO研習營
●建築法規委員會與稅務委員會聯合舉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與「奢侈稅」說明會』為會員公司說明解答相關問題
●召開「台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記者會,爭取將原本清運的垃圾做為獲利的資源
●向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何肇喜,陳情建議:1提昇建照、使照變更設計流程與簡化審照效率。2都市計劃通盤檢討應透明化,資訊應完整公開。3容積移轉。4環境影響評估。5建議對於綠化植生牆、綠屋頂給予補助或容積獎勵之措施
●建築與環境會刊新創「幸福私房菜」單元
●協辦「世界不動產聯合會第64屆臺灣臺中世界年會」,一起讓世界看見臺中
●回饋會員,於會員代表大會贈送會員公司Ipad

2013第十三屆理事長魏嘉銘
●原會銜「台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自2013年9月10日起,正式更名為「臺中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成立「新世代委員會」,宗旨為培訓產業第二代精英
●8月8日高雄氣爆事件,號召理監事合力捐款1578萬元,協助受災高雄市民重建家園
●與台中市都發局共同舉辦公益健走活動
●新創舉辦「臺中市不動產盃羽球錦標賽」
●舉辦「第一屆臺中城市半程馬拉松」
2016第十四屆理事長邱崇喆
●致總統建言書,有關簡政、輕稅、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部分等相關建議,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言、爭取簡政輕稅讓本產業能健全發展
●建議市府地政局調整公告地價,2018年之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全數調降,公告土地現值調降幅度達六都之冠,減輕繳稅負擔
●因應「一例一休」新制上路,成功爭取臺中市府都發局同意展延建築期限
●舉辦2017「第二屆臺中城市半程馬拉松」
●2018舉辦「智慧建築論壇-幸福城市,智慧建築」邀請產、官、學專家學者經驗分享在人工智慧趨勢下,展望台灣社會未來及幸福台中的擘劃
●舉辦2018「第三屆臺中城市半程馬拉松」
●臺中市政府舉辦2018世界花卉博覽會,於葫蘆墩園區捐贈企業展館「竹跡館」,由本會出資、主持設計營建,金額達1,315萬餘元
●爭取施工階段指定現場勘驗次數,將地上層每五層改為每十層樓勘驗其中一層,以縮短工期、降低市府行政負擔
●配合台中購物節活動,於2019年七月舉辦「臺中房地產交易博覽會」,號召不動產業匯集台中市超過60家建商展出70個建案
●三月份臺中市政府發布實施「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鼓勵將綠化植栽引入市民居家空間,提升整體居住環境品質,打造台中成為宜居城市

第十五屆理事長林正雄
●舉辦2019「第四屆臺中城市半程馬拉松」
●舉辦公會45周年系列活動
●號召各界募款,共募得金額4334萬元,購置七期「親家市政廣場」為本會新會館
●教育推廣委員會創辦「建築人養成課程」
●五月委請張廖萬堅立委爭取修法,天然氣事業法58-1三讀通過,讓同業於設置瓦斯錶位時不受限於天然氣業者的支配,使建案於錶位設置更符合業主方需求
●因應Covid-19疫情,號召會員捐贈偏鄉弱勢學子遠距教學所用平板100台,保障受教權益,弭平學習落差
●委請黃國書立委,提出釐清房地合一稅各成本認列項目,因皆歸納於土地(改良、取得、貸款利息)成本費用,財政部賦稅署製作Q&A,讓稅制更加清楚
●因應Covid-19疫情,爭取109年度取得建照個案建築期限自動延長兩年
●面臨台中缺水旱象,林正雄理事長整合產業力量,啟動「台中市新建案地下水資源再利用整合計畫」,號召會員公司提供興建中建築工地地下水資源當備援取水之用給科技大廠或急需用水單位,共有30處會員工地響應
●面對Covid-19疫情嚴峻,發起「守護臺中抗疫計畫」召集會員共捐贈1357萬元,由臺中市衛生局統籌運用,以最快的速度減輕醫護系統的負擔
●針對「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委請黃馨慧議員將最小規劃住家單元面積,由100m²修改為80m²,持續爭取垂直綠化設施應予以保存登記產權面積,若不得保存登記,則應取消相關回饋金收取
●向市府都發局陳情,考量都市商業發展需求及都市老舊建築物更新重建,應放寬北向日照檢討方式,市府都發局於八月公告相關放寬內容
●因應缺工缺料產業困境,加上Covid-19疫情爆發延燒導致營建個案停工,再次向臺中市府都發局爭取110年度取得建照個案建築期限自動延長兩年
●針對「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提出不動產業相關稅制設計上應避免傷及無辜;非出於購買、並無囤房動機者應排除課徵對象;以符合市場實際變化,方可凝聚台中市建立宜居城市之發展動能
●針對台電配電處「集合住宅設置電動車輛充電設施設置執行方式」溯及既往造成原建照已核准之個案涉及變更事宜,嚴重衝擊個案之安定性。委請楊瓊瓔立法委員協助台電發文全國實施日期修訂為"建照申請日在3/1之前"。讓已規劃之個案得以避免消費糾紛且順利依原建照規畫進行
●面對營造市場物價紛亂造成工程發包問題,創立「工程採購策略委員會」。每季產出必要物價與工項單價,供會員公司參考,全面了解採購發包相關資訊
●因應國際淨零碳排趨勢,全國公會首創「ESG永續推動小組」,輔導會員公司經營與管理未來面對綠色轉型的執行
●因應缺工缺料產業困境,與疫情導致相關工程延宕,再次向臺中市府都發局爭取111年度取得建照個案建築期限自動延長兩年
HISTORY
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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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5 / 1983第一、二屆理事長陸章銓
    ●10月30日 創會成立台中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 會址台中市市府路38號3樓
    ●籌募會館基金$810,000元,訂購台中市民權路世華金融大樓13樓2戶
  • 1983 / 1989第三、四屆理事長陳立興
    ●第三、四屆全體理監事共同籌募基金306萬元,新會館落成(並無遷入)
  • 1989第五屆理事長黃振溢
    ●決定出售民權路會館,另覓合適辦公室地點
    ●10月15日公會會刊「建築與環境」向行政院新聞局登記核准發行
  • 1992第六屆理事長林瑞芳
    ●7月30日新會館落成,會址台中市大墩路693號4樓
    ●公會會員家數激增至600多家
  • 1995第七屆理事長賴正鎰
    ●會刊「建築與環境」由報紙改以專刊發行
    ●市場資訊委員會,每月編印發行「台中房屋預售市場月報」,提供同業瞭解每月預售市場個案概況變化,掌握推案時機
    ●落實推動13個委員會,徹底執行公會任務
    ●公會創會二十周年慶系列活動
    ●向台中市政府,為同業爭取台中市路燈桿廣告管理權,並於文心路示範廣告看板
    舉辦第一屆「理事長盃高爾夫球賽」,同年成立「中建隊」舉辦每月月例賽
  • 1998/2001第八、九屆理事長穆椿松
    ●11月12日起本會會銜「台中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政府同意本會更名為「台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穆椿松理事長同時擔任2005~2008台灣省建築開發公會第五屆理事長,做中南部建商與中央溝通之間的橋梁、克服法令問題及產業經營提升;每年召開房地產記者會,建立媒體對建築業正向的看法與健康的概念
    ●921地震穆椿松理事長帶領本會理監事發揮團隊力量,受理災戶危險建物基礎鑑定
    ●提出「921震災住宅社區修護原則」、發佈建築技術規則對建築物之耐震規定問答手冊
    ●結合省公會、建築師公會、營造公會及中部五縣市公會等,說明地震成因,呼籲政府提出受災救助,為同業爭取權益
    ●921地震後籲請地檢署勿將本會會員限制出境及查封所有財產,並經理監事會決議:「本會增訂入會暫行條例規定,入會費以六折計算,俟內政部業必歸 會法令通過,即依章程規定辦理」
    ●穆椿松理事長於921後舉辦多項座談及活動,重新建立民眾對建商的信任,並帶領建築業浴火重生,走出低谷
    ●陳情建議政府「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對領得建照之建築准其申請延長建築期限兩年
    ●提出「三個第三」,提升台中市國際城市競爭力,分別為1、設立第三個科學園區於九十年定案。2、需有第三個國際機場於93年首航,打開與日本香港直航大門。3、台中市升格直轄市構想,於99年台中縣市合併升格
    ●理事長開始擔任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立良好的都市審議規範,提升台中建築美學設計
    ●配合胡志強市長強化台中國際城市競爭力,組團至香港、東南亞行銷台中打開台中知名度,讓世界認識台中
  • 2004第十屆理事長王忠正
    ●成立公會官方網站
    ●王忠正理事長與理監事拜會胡志強市長,建議依照地方自治訂定容積移轉辦法頒定實施,提昇土地使用效率
    ●陳情修改辦法,台中為特殊地質開挖地基如為卵礫石層可賣給土石方做為混凝土攪材使用,而非做為廢棄土浪費資源
    ●民國95年9月15日起接受市府委託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見證移交事項」,協助市府加速公共設施設備見證移交
    ●配合胡志強市長加強台中城市行銷,世界知名男高音帕華洛帝於台中體育場舉辦告別演唱會
  • 2007第十一屆理事長賴源釗
    ●與天下雜誌及亞洲大學聯合舉辦「安藤忠雄」大師演講
    ●舉辦「台中城市生活‧建築美學」聯展及系列演講與論壇活動,包含
    ◎大都會歌劇院技術說明會
    ◎伊東豊雄演講
    ◎市民櫥窗與城市光廊活動
    ●配合台中市府行銷台中城市,國際級義大利男高音安德烈.波伽利於台中洲際棒球場舉辦演唱會
    ●「大台中地區房屋市場月報」,開始公布於官網上供會員查閱
    ●舉行『綠建築與健康住宅』演講會,邀請台灣情報房屋網創辦人-沈居正先生,分享關於建築環境永續與節能議題
    ●與逢甲大學共同舉辦「縣市合併對台中市未來發展之影響」說明會
    ●2009年第一次舉辦與市府之「友善城市諮詢策進座談會」
  • 2010第十二屆理事長張麗莉
    ●拜會立委針對「奢侈稅」中「合建分售」是否可以列入排除條款,爭取免課奢侈稅
    ●於水湳機場機棚舉辦「水湳經貿園區開發願景館暨第一次展覽-大台中住宅品牌展」
    ●號召本會會員募款協助日本311海嘯災區重建,共募得金額67.27萬元
    ●配合胡志強市長行銷台中城市,贊助Lady Gaga於台中圓滿戶外劇場舉辦演唱會
    ●教育推廣委員會創辦CEO研習營
    ●建築法規委員會與稅務委員會聯合舉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與「奢侈稅」說明會』為會員公司說明解答相關問題
    ●召開「台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記者會,爭取將原本清運的垃圾做為獲利的資源
    ●向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何肇喜,陳情建議:1提昇建照、使照變更設計流程與簡化審照效率。2都市計劃通盤檢討應透明化,資訊應完整公開。3容積移轉。4環境影響評估。5建議對於綠化植生牆、綠屋頂給予補助或容積獎勵之措施
    ●建築與環境會刊新創「幸福私房菜」單元
  • ●協辦「世界不動產聯合會第64屆臺灣臺中世界年會」,一起讓世界看見臺中
    ●回饋會員,於會員代表大會贈送會員公司Ipad

    2013第十三屆理事長魏嘉銘
    ●原會銜「台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自2013年9月10日起,正式更名為「臺中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成立「新世代委員會」,宗旨為培訓產業第二代精英
    ●8月8日高雄氣爆事件,號召理監事合力捐款1578萬元,協助受災高雄市民重建家園
    ●與台中市都發局共同舉辦公益健走活動
    ●新創舉辦「臺中市不動產盃羽球錦標賽」
    ●舉辦「第一屆臺中城市半程馬拉松」
  • 2016第十四屆理事長邱崇喆
    ●致總統建言書,有關簡政、輕稅、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部分等相關建議,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言、爭取簡政輕稅讓本產業能健全發展
    ●建議市府地政局調整公告地價,2018年之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全數調降,公告土地現值調降幅度達六都之冠,減輕繳稅負擔
    ●因應「一例一休」新制上路,成功爭取臺中市府都發局同意展延建築期限
    ●舉辦2017「第二屆臺中城市半程馬拉松」
    ●2018舉辦「智慧建築論壇-幸福城市,智慧建築」邀請產、官、學專家學者經驗分享在人工智慧趨勢下,展望台灣社會未來及幸福台中的擘劃
    ●舉辦2018「第三屆臺中城市半程馬拉松」
    ●臺中市政府舉辦2018世界花卉博覽會,於葫蘆墩園區捐贈企業展館「竹跡館」,由本會出資、主持設計營建,金額達1,315萬餘元
  • ●爭取施工階段指定現場勘驗次數,將地上層每五層改為每十層樓勘驗其中一層,以縮短工期、降低市府行政負擔
    ●配合台中購物節活動,於2019年七月舉辦「臺中房地產交易博覽會」,號召不動產業匯集台中市超過60家建商展出70個建案
    ●三月份臺中市政府發布實施「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鼓勵將綠化植栽引入市民居家空間,提升整體居住環境品質,打造台中成為宜居城市

    第十五屆理事長林正雄
    ●舉辦2019「第四屆臺中城市半程馬拉松」
    ●舉辦公會45周年系列活動
    ●號召各界募款,共募得金額4334萬元,購置七期「親家市政廣場」為本會新會館
    ●教育推廣委員會創辦「建築人養成課程」
    ●五月委請張廖萬堅立委爭取修法,天然氣事業法58-1三讀通過,讓同業於設置瓦斯錶位時不受限於天然氣業者的支配,使建案於錶位設置更符合業主方需求
    ●因應Covid-19疫情,號召會員捐贈偏鄉弱勢學子遠距教學所用平板100台,保障受教權益,弭平學習落差
    ●委請黃國書立委,提出釐清房地合一稅各成本認列項目,因皆歸納於土地(改良、取得、貸款利息)成本費用,財政部賦稅署製作Q&A,讓稅制更加清楚
    ●因應Covid-19疫情,爭取109年度取得建照個案建築期限自動延長兩年
    ●面臨台中缺水旱象,林正雄理事長整合產業力量,啟動「台中市新建案地下水資源再利用整合計畫」,號召會員公司提供興建中建築工地地下水資源當備援取水之用給科技大廠或急需用水單位,共有30處會員工地響應
    ●面對Covid-19疫情嚴峻,發起「守護臺中抗疫計畫」召集會員共捐贈1357萬元,由臺中市衛生局統籌運用,以最快的速度減輕醫護系統的負擔
    ●針對「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委請黃馨慧議員將最小規劃住家單元面積,由100m²修改為80m²,持續爭取垂直綠化設施應予以保存登記產權面積,若不得保存登記,則應取消相關回饋金收取
    ●向市府都發局陳情,考量都市商業發展需求及都市老舊建築物更新重建,應放寬北向日照檢討方式,市府都發局於八月公告相關放寬內容
    ●因應缺工缺料產業困境,加上Covid-19疫情爆發延燒導致營建個案停工,再次向臺中市府都發局爭取110年度取得建照個案建築期限自動延長兩年
    ●針對「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提出不動產業相關稅制設計上應避免傷及無辜;非出於購買、並無囤房動機者應排除課徵對象;以符合市場實際變化,方可凝聚台中市建立宜居城市之發展動能
    ●針對台電配電處「集合住宅設置電動車輛充電設施設置執行方式」溯及既往造成原建照已核准之個案涉及變更事宜,嚴重衝擊個案之安定性。委請楊瓊瓔立法委員協助台電發文全國實施日期修訂為"建照申請日在3/1之前"。讓已規劃之個案得以避免消費糾紛且順利依原建照規畫進行
    ●面對營造市場物價紛亂造成工程發包問題,創立「工程採購策略委員會」。每季產出必要物價與工項單價,供會員公司參考,全面了解採購發包相關資訊
    ●因應國際淨零碳排趨勢,全國公會首創「ESG永續推動小組」,輔導會員公司經營與管理未來面對綠色轉型的執行
    ●因應缺工缺料產業困境,與疫情導致相關工程延宕,再次向臺中市府都發局爭取111年度取得建照個案建築期限自動延長兩年
理事長
CHAIR
MAN
OF
TAICHU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創會以來,歷任理事長秉持著傳承與創新的文化精神,辛苦的耕耘讓公會更加茁壯,在逆勢中更彰顯產業的凝聚力,正雄期許能承續歷屆團隊所累積之能量、續創台中美好的城市景觀。2020年躬逢本會45周年紀念,本會會員與協力廠商共襄盛舉一同打造了全新會館,讓公會各項會務活動有更好更完善的平台進行;回顧公會3/4甲子的篳路藍縷,臺中市不動產開發公會期能展現宏觀規模的活動視野,產業在面臨不同挑戰之際,期許公會在未來持續為我業發聲,為台灣建築產業的前景打拚。
BOARD OF DIRECTORS
理監事名錄
HONORARY CHAIRMAN
副理事長
根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謝麟兒
HONORARY CHAIRMAN
副理事長
根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謝麟兒
  • 副理事長
  • 常務理監事
  • 常務理監事
  • 常務理監事
  • 理監事
  • 理監事
  • 根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謝麟兒
  • 栩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創辦人
    張正岳
  • 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集團董事長
    林隆深
  • 豐境建設有限公司 總經理
    邱名仕
  • 富宇建設(股)公司 董事長
    張世欣
  • 惠昇建設(股)公司 總經理
    莊季雄
  •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簡福榮
  • 惠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黃才丕
  • 佑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陳梓銘
  • 鴻邑建設有限公司 董事長
    唐廷照
  • 磐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游金洲
  • 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集團董事長
    林隆深
  • 豐境建設有限公司 總經理
    邱名仕
  • 富宇建設(股)公司 董事長
    張世欣
  • 惠昇建設(股)公司 總經理
    莊季雄
  •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簡福榮
  • 惠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黃才丕
  • 佑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陳梓銘
  • 鴻邑建設有限公司 董事長
    唐廷照
  • 磐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游金洲
  • 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集團董事長
    林隆深
  • 豐境建設有限公司 總經理
    邱名仕
  • 富宇建設(股)公司 董事長
    張世欣
  • 惠昇建設(股)公司 總經理
    莊季雄
  •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簡福榮
  • 惠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黃才丕
  • 佑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陳梓銘
  • 鴻邑建設有限公司 董事長
    唐廷照
  • 磐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游金洲
  • 華太建設(股)公司 總經理
    彭國郎
  • 碧根開發建設(股)公司 董事長
    林憲坤
  • 川睦建設開發(股)公司 董事長
    林天財
  • 通隆建築開發(股)公司 總經理
    劉國隆
  • 開富力建設開發(股)公司 執行總經理
    龔瑞琦
  • 順天建設(股)公司 董事
    柯啟煜
  • 精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袁啓訓
  • 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鈞豪
  • 睦昇營造(股)公司 董事長
    郭毓民
  • 嘉磐建設事業(股)公司 執行長
    魏豪志
  • 漢宇建設(股)公司 總經理
    葉昱徵
  • 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陳俊維
  • 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陳瑞豐
  • 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許壽巖
  • 登陽建設有限公司 特助
    林韋仲
  • 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詹英弘
  • 圓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張桂庭
  • 泰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金池
  • 龍寶建設(股)公司 特助
    王秀蓮
  • 鄉林建設事業(股)公司 副總經理
    賴廣陽
  • 林鼎實業(股)公司 總經理
    林俊良
  • 宏銓建設(股)公司 總經理
    林宏明
  • 惠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
    陳盈吉
  • 華太建設(股)公司 總經理
    彭國郎
  • 碧根開發建設(股)公司 董事長
    林憲坤
  • 川睦建設開發(股)公司 董事長
    林天財
  • 通隆建築開發(股)公司 總經理
    劉國隆
  • 開富力建設開發(股)公司 執行總經理
    龔瑞琦
  • 順天建設(股)公司 董事
    柯啟煜
  • 精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袁啓訓
  • 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鈞豪
  • 睦昇營造(股)公司 董事長
    郭毓民
  • 嘉磐建設事業(股)公司 執行長
    魏豪志
  • 漢宇建設(股)公司 總經理
    葉昱徵
  • 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陳俊維
  • 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陳瑞豐
  • 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許壽巖
  • 登陽建設有限公司 特助
    林韋仲
  • 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詹英弘
  • 圓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張桂庭
  • 泰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金池
  • 龍寶建設(股)公司 特助
    王秀蓮
  • 鄉林建設事業(股)公司 副總經理
    賴廣陽
  • 林鼎實業(股)公司 總經理
    林俊良
  • 宏銓建設(股)公司 總經理
    林宏明
  • 惠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
    陳盈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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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章程
REGULATION
OF TAICHU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章程依照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訂之。
  •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建築投資事業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 第四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建設於臺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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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業務
  • 第五條
    本會之業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建築商業之調查統計、研究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建築投資事業之連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興建國民住宅及商業大樓租賃業務以及有關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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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 第六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經營建築投資業之公營或民營商業公司、行號均應依照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於開業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稱為會員代表,應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 第七條
    會員指派會員代表之人數以一人至五人為限,依各會員公司繳納常年會費區分,依照左列標準指派之。
    一、公司資本額六○○○萬元以下(不含六○○○萬元),每年常年會費三○、○○○元,得指派代表三名。
    二、公司資本額六○○○萬至一億元者(不含一億元),每年常年會費四○、○○○元,得指派代表四名。
    三、公司資本額一億元以上,每年常年會費五○、○○○元,得指派代表五名。
    四、入會費為六萬元。
  • 第八條
    公司所設門市部經營項目合於本章程第六條規定之公司、行號,應依法加入本會,入會時須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 第九條
    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 第十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 第十一條
    本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除依照本章程第七條之規定得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員大會享受前條規定之權利外,並享有本會依照本會章程第五條舉辦各種業務之有關權利。
  •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依法入會遵守本會章程、會議決議案及繳納會費義務。
  • 第十四條
    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公司、行號,非經廢業外遷出本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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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理事、監事及職權
  •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第十七條
    選舉前條理事、監事時,並得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並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 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各應有二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者。
  •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公司行號,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經停或註銷會籍者。
  •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擬訂會務業務計劃。
    三、擬訂本會經費預算。
    四、聘免本會會務人員。
    五、通過本會辦事如細則。
    六、議決理事長交議事項。
  • 第二十五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會經費收支。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之情形。
    三、檢討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 第二十六條
    本會以台中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左:
    一、處理日常事務。
    二、指揮監督所屬之會務人員。
    三、召集有關會議並依法擔任主席。
    四、對外代表本會。
    五、得於常務理事中聘任二人為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並得於副理事長中指派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監事職權如左:
    一、經常執行本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二、召開監事會議並任主席。
  •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設總幹事一人並得酌設辦事人員及工友,其經理事會通過行之,但涉及經費預算時應經會員大會之通過。
  •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實際需要分組辦事,並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均於本會辦事細則中規定或訂定行規章,經理事會通過行之,但涉及經費預算時應經會員大會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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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議
  •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經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還能到會者,得免受此限制。
  •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之選派。
  •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以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行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候補監事、候補監事並得通知列席。
  •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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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費
  • 第三十六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 會 費: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金額由會員大會決議定之。
    二、常年會費:由會員大會依各會員公司行號之資本額並參照營業狀況劃分等級,其級數計算標準及繳納方法,均由會員大會決議定之,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三、 事 業 費:由會員大會依舉辦事業之需要決議籌集之(包括事業費之總額及每份金額),事業費之分擔每人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均應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的事業主管核准後施行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利息。
  • 第三十七條
    本會前條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會費於會員退會時,均不得請求退還。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前條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會費於會員退會時,均不得請求退還。議,以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行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 第三十八條
    本會之預算決算每年均應編造報書送監事會審核後經會員大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九條
    本會募集事業費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決算送監事會審核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第四十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由本會或利害關係人,聲請管轄地方法院指定之,但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同業公會;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本商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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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罰則
  • 第四十一條
    凡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公司、行號,經以書面勸導限期加入無效時,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處理。
    一、經本會通知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限三個月內入會。
    二、經主管機關通知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鍰。
  •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員不按章程規定繳定會費者應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或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辭職。
    四、罰鍰: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第四十三條
    加入會員之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本會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監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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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會刊
  • 第四十四條
    本會自七十八年一月發行「建築與環境」會刊。
    一年出刊三期。
    由公會成立編輯小組。
    由現任理事長擔任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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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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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係依照商業團體法暨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本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修正之。
  •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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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章程依照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訂之。
  •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建築投資事業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 第四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建設於臺中市。
第二章
業務
  • 第五條
    本會之業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建築商業之調查統計、研究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建築投資事業之連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興建國民住宅及商業大樓租賃業務以及有關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員
  • 第六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經營建築投資業之公營或民營商業公司、行號均應依照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於開業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稱為會員代表,應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 第七條
    會員指派會員代表之人數以一人至五人為限,依各會員公司繳納常年會費區分,依照左列標準指派之。
    一、公司資本額六○○○萬元以下(不含六○○○萬元),每年常年會費三○、○○○元,得指派代表三名。
    二、公司資本額六○○○萬至一億元者(不含一億元),每年常年會費四○、○○○元,得指派代表四名。
    三、公司資本額一億元以上,每年常年會費五○、○○○元,得指派代表五名。
    四、入會費為六萬元。
  • 第八條
    公司所設門市部經營項目合於本章程第六條規定之公司、行號,應依法加入本會,入會時須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 第九條
    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 第十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 第十一條
    本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除依照本章程第七條之規定得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員大會享受前條規定之權利外,並享有本會依照本會章程第五條舉辦各種業務之有關權利。
  •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依法入會遵守本會章程、會議決議案及繳納會費義務。
  • 第十四條
    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公司、行號,非經廢業外遷出本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四章
理事、監事及職權
  •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第十七條
    選舉前條理事、監事時,並得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並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 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各應有二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者。
  •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公司行號,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經停或註銷會籍者。
  •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擬訂會務業務計劃。
    三、擬訂本會經費預算。
    四、聘免本會會務人員。
    五、通過本會辦事如細則。
    六、議決理事長交議事項。
  • 第二十五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會經費收支。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之情形。
    三、檢討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 第二十六條
    本會以台中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左:
    一、處理日常事務。
    二、指揮監督所屬之會務人員。
    三、召集有關會議並依法擔任主席。
    四、對外代表本會。
    五、得於常務理事中聘任二人為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並得於副理事長中指派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監事職權如左:
    一、經常執行本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二、召開監事會議並任主席。
  •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設總幹事一人並得酌設辦事人員及工友,其經理事會通過行之,但涉及經費預算時應經會員大會之通過。
  •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實際需要分組辦事,並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均於本會辦事細則中規定或訂定行規章,經理事會通過行之,但涉及經費預算時應經會員大會之通過。
第五章
會議
  •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經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還能到會者,得免受此限制。
  •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之選派。
  •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以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行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候補監事、候補監事並得通知列席。
  •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
  • 第三十六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 會 費: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金額由會員大會決議定之。
    二、常年會費:由會員大會依各會員公司行號之資本額並參照營業狀況劃分等級,其級數計算標準及繳納方法,均由會員大會決議定之,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三、 事 業 費:由會員大會依舉辦事業之需要決議籌集之(包括事業費之總額及每份金額),事業費之分擔每人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均應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的事業主管核准後施行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利息。
  • 第三十七條
    本會前條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會費於會員退會時,均不得請求退還。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前條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會費於會員退會時,均不得請求退還。議,以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行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 第三十八條
    本會之預算決算每年均應編造報書送監事會審核後經會員大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九條
    本會募集事業費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決算送監事會審核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第四十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由本會或利害關係人,聲請管轄地方法院指定之,但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同業公會;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本商業會。
第七章
罰則
  • 第四十一條
    凡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公司、行號,經以書面勸導限期加入無效時,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處理。
    一、經本會通知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限三個月內入會。
    二、經主管機關通知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鍰。
  •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員不按章程規定繳定會費者應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或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辭職。
    四、罰鍰: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第四十三條
    加入會員之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本會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監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八章
會刊
  • 第四十四條
    本會自七十八年一月發行「建築與環境」會刊。
    一年出刊三期。
    由公會成立編輯小組。
    由現任理事長擔任發行人。
第九章
附則
  •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係依照商業團體法暨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本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修正之。
  •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FUNCTIONS OF THE COUNCIL
委員會任務職掌
  • 政策委員會
  • 公關聯誼委員會
  • 市場資訊委員會
  • 糾紛調解委員會
  • 建築法規委員會
  • 教育推廣委員會
  • 稅務委員會
  • 新世代委員會
  • 會刊委員會
  • 運動委員會
  • 工程採購策略委員會
  • 政策委員會
  • 公關聯誼委員會
  • 市場資訊委員會
  • 糾紛調解委員會
  • 建築法規委員會
  • 教育推廣委員會
  • 稅務委員會
  • 新世代委員會
  • 會刊委員會
  • 運動委員會
  • 工程採購策略委員會
政策委員會
委員係由歷屆理監事擔任,針對經營管理、法規等的經驗傳承,供現任理監事及會員觀摩學習,促進業界情感交流之聯誼。
主任委員 / 穆椿松
  • 榮譽主任委員 / 陳英聲
  • 委員 / 賴正鎰
  • 委員 / 王忠正
  • 委員 / 賴源釗
  • 委員 / 張麗莉
  • 委員 / 魏嘉銘
  • 委員 / 邱崇喆
  • 委員 / 張健均
  • 委員 / 柯興樹
  • 委員 / 蔡敦仁
  • 委員 / 卓勝隆
  • 委員 / 許坤仲
  • 委員 / 黃顯洲
  • 委員 / 鍾尹堂
  • 委員 / 陳文賀
  • 委員 / 劉樹居
  • 委員 / 施鵬賢
  • 委員 / 吳錫坤
  • 委員 / 林銘銓
  • 委員 / 吳春山
  • 委員 / 林清賢
  • 委員 / 謝明汎
公關聯誼委員會
增進與主管機關及新聞媒體的連繫溝通,建立政府與建築業者溝通的橋梁,定期舉辦理監事海外考察及會員自強活動等聯誼。
主任委員 / 邱名仕
  • 委員 / 簡福榮
  • 委員 / 柯啟煜
  • 委員 / 張鈞豪
  • 委員 / 詹英弘
  • 委員 / 王秀蓮
市場資訊委員會
每月出版「台中地區房屋市場月報」,提供會員預售屋推案市調統計資訊,並舉辦記者會發佈市場新聞。
主任委員 / 溫宗良
  • 榮譽主委 / 鍾尹堂
  • 副主任委員 / 歐瑞琨
  • 副主任委員 / 張欽輝
  • 輔導委員 / 蘇興民
  • 輔導委員 / 林志雲
  • 輔導委員 / 劉芳珍
  • 輔導委員 / 陳淑惠
  • 市場小組召集人 / 白洪章
  • 市場小組召集人 / 蔡明宏
  • 委員 / 楊文西
  • 委員 / 楊賀雯
  • 委員 / 陳冠仁
  • 委員 / 黃照旺
  • 委員 / 陳丕宗
  • 委員 / 楊鴻鵬
  • 委員 / 邱冠閔
  • 委員 / 洪富金
  • 委員 / 廖本隆
  • 委員 / 蘇立明
  • 委員 / 蕭國邦
  • 委員 / 陳孟筠
  • 委員 / 朱自仁
  • 委員 / 邱正光
  • 委員 / 簡仲德
  • 委員 / 陳少仁
  • 委員 / 魏豪志
  • 委員 / 張世欣
  • 委員 / 林丙申
  • 委員 / 黃益雄
  • 委員 / 陳瑞豐
  • 委員 / 林韋仲
  • 委員 / 李金池
  • 委員 / 葉昱徵
  • 委員 / 賴廣陽
糾紛調解委員會
本會會員因經營業務發生房地產糾紛而進行調解與調處,或代表參與各級政府機關有關房地產糾紛仲裁案。
主任委員 / 邱崇喆
  • 榮譽主委 / 張麗莉
  • 榮譽主委 / 賴源釗
  • 榮譽主委 / 魏嘉銘
  • 副主任委員/ 施鵬賢
  • 委員 / 林隆深
  • 委員 / 林清賢
  • 委員 / 李 中
  • 委員 / 卓勝隆
  • 委員 / 林銘銓
  • 委員 / 陳文賀
  • 委員 / 朱濟從
建築法規委員會
陳情主管單位修改不合時宜之法規、不定期召開會議研討修法事宜、舉辦法規說明會,與協助政令宣導,與執行委託之業務。
主任委員 / 林丙申
  • 榮譽主委 / 陳文賀
  • 榮譽主委 / 邱名仕
  • 委員 / 張麗莉
  • 委員 / 莊季雄
  • 委員 / 袁啓訓
  • 委員 / 龔瑞琦
  • 委員 / 虞承宗
  • 委員 / 留銘男
  • 委員 / 呂永豐
  • 委員 / 黃郁文
  • 委員 / 吳六合
  • 委員 / 劉國隆
  • 委員 / 蕭智夫
  • 委員 / 許獻叡
  • 委員 / 許榮江
  • 委員 / 倪慶忠
  • 委員 / 廖健智
  • 委員 / 鐘登科
  • 委員 / 朱從龍
  • 委員 / 呂惠民
  • 委員 / 王日春
  • 委員 / 張志勝
  • 委員 / 陳瑞豐
  • 委員 / 許壽巖
  • 委員 / 林韋仲
  • 顧問 / 李 中
  • 顧問 / 江肇國
教育推廣委員會
舉辦優良建築個案觀摩活動、新工法新建材分享說明會、及建築人養成培訓課程、建築美學、企業經營與相關主題座談研討會等。
主任委員 / 謝麟兒
  • 榮譽委員 / 張麗莉
  • 榮譽委員 / 卓勝隆
  • 榮譽委員 / 邱崇喆
  • 副主任委員 / 邱名仕
  • 副主任委員 / 林丙申
  • 委員 / 李 中
  • 委員 / 翁毓羚
  • 委員 / 賴國弘
  • 委員 / 王秀蓮
  • 委員 / 魏玉珍
  • 委員 / 王銘鴻
  • 委員 / 陳冠仁
  • 委員 / 戴育澤
  • 委員 / 林天財
  • 委員 / 張桂庭
稅務委員會
不動產開發業稅務政策、法令之研究、爭取不動產納稅公平合理化之建議,協助業者具體稅務知識及專業教育宣導。
主任委員 / 莊季雄
  • 副主任委員 / 陳梓銘
  • 委員 / 郭毓民
  • 委員 / 彭國郎
  • 委員 / 游金洲
  • 委員 / 袁啓訓
  • 委員 / 張鈞豪
  • 委員 / 呂惠民
  • 委員 / 王日春
  • 委員 / 張志勝
  • 委員 / 廖健智
  • 委員 / 倪慶忠
新世代委員會
培養本會不動產業第二代企業領袖風範及氣度,每月舉辦建築專業知識及傳承前輩企業經營理念為主題共同學習,凝聚不動產業界新世代新的向心力。
主任委員 / 林宏明
  • 榮譽主委 / 張世欣
  • 榮譽主委 / 張志豪
  • 副主任委員 / 陳丕岳
  • 委員 / 邱名仕
  • 委員 / 林俊良
  • 委員 / 魏豪志
  • 委員 / 陳盈吉
  • 委員 / 許智翔
  • 委員 / 張明煜
  • 委員 / 王世榮
  • 委員 / 林祐任
  • 委員 / 林書帆
  • 委員 / 詹筑娟
  • 委員 / 李璟宏
  • 委員 / 林子耀
  • 委員 / 羅時儒
  • 委員 / 邵宜斌
  • 委員 / 劉瑾昀
會刊委員會
執行本會出版之「建築與環境」會刊編務計畫,包含建築美學、臺中市各項建設新聞、法規宣導事項、市場開發、公益活動...等多樣性報導。
主任委員 / 黃才丕
  • 委員 / 邱名仕
  • 委員 / 陳梓銘
  • 委員 / 林天財
  • 委員 / 龔瑞琦
  • 委員 / 許壽巖
  • 委員 / 謝平平
  • 委員 / 劉朱松
運動委員會
運動委員會以推廣健康生活及社會回饋為目標,目前委員會下設兩組次級團體-中建高爾夫球隊及中建登山隊,每月舉行例行性活動及年度大型活動,參加人員以本會會員代表為主及協力廠商為輔。
主任委員 / 陳梓銘
  • 榮譽主委 / 唐廷照
  • 副主任委員 / 張世欣
  • 委員 / 彭國郎
  • 委員 / 林俊良
  • 委員 / 林宏明
  • 委員 / 柯啟煜
  • 委員 / 張桂庭
  • 高爾夫球
    人員
    臺中市不動產開發公會運動委員會中建高爾夫球隊章程
工程採購策略委員會
彙整營造工程端有關採購發包相關訊息、進行統計分析供會員參考,評估工程預算及風險管理。
主任委員 / 簡福榮
  • 副主任委員 / 彭國郎
  • 調查小組召集人 / 唐廷照
  • 調查小組召集人 / 游金洲
  • 委員 / 邱名仕
  • 委員 / 郭毓民
  • 委員 / 黃才丕
  • 委員 / 袁啓訓
  • 委員 / 葉昱徵
  • 委員 / 陳俊維
  • 委員 / 蘇宏大
工程市場資訊小組
組長 / 張明輝
副組長 / 莊璧嘉
  • 王 菫
  • 吳金儒
  • 林汝珊
  • 凃致勝
  • 郭家炘
  • 陳文通
  • 陳月雲
  • 陳亭伊
  • 陳淑惠
  • 彭瑞枝
  • 曾于玲
  • 黃育霦
  • 黃栢榮
  • 廖方暉
  • 劉俊武
  • 蕭 傑
臺中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中建高爾夫球隊章程
  • 第一條:中建高爾夫球隊宗旨
    本隊以提倡高爾夫球運動,促進同業交流情誼為宗旨,並冀能健全公會和諧,永續發展。
  • 第二條:隊員組成
    球隊隊員以臺中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為主,公會顧問、公會協力顧問、對公會有貢獻人士、會務人員為輔而共同組成,其中會員代表應佔隊員人數百分之七十,必要時得由隊長提出,由中建高球委員會決議調整之。
  • 第三條:中建高爾夫球隊委員會
    1.本隊設委員五人,由運動委會主委、副主委、輔導隊長、隊長、副隊長、等五人擔任,輔導隊長、副隊長二人任期與隊長同,凡非會員代表申請加入本隊者,須經隊友推薦並經全體審查委員過半數通過。
    2.委員會主要工作為審查隊長提名人、隊員資格,及中建隊章程部分條文修訂。
  • 第四條:本隊成員及相關資格
    3.本隊設隊長、副隊長、隊長提名人(以下簡稱隊提)、總幹事各一名,副總幹事數名,隊長、副隊長、隊提任期皆一年不得連任,並於最後一次比賽後交接。 4.隊提由現任隊長提名,經委員會審查半數通過得聘任之。隊提為下任副隊長當然人選,副隊長為下任隊長當然人選。
    5.本隊隊長、副隊長、隊提應具本會會員代表資格。
    6.隊長得邀請贊助貴賓以贊助球隊活動。
  • 第五條:隊費
    7.年費新臺幣壹萬元正,於每年第一次比賽時繳費。
    8.各項會費捐款、罰款,均納入本隊經費。
    9.每月定期比賽之費用由隊員自理(如果嶺費、桿弟費等)。
  • 第六條:比賽
    10. 本隊每月舉辦比賽一次,其日期為每月第一個星期二,時間及地點由總幹事約定。 11. 月例賽地點選定以中部球場輪流為主,但每年舉辦外地比賽乙次為原則,必要時並得舉辦一次國外賽。
    12. 比賽結果以十八洞淨桿計分,其名次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七名、第七名、第八名、第九名、第十名各乙名,努力獎乙名(由成績排名倒數第二位獲得)、最近洞獎(每一PAR三洞設一獎)、幸運獎若干名、最遠桿乙名、最優桿(每年度得最優桿獎以乙次為限)乙名。
    13. 成績相同以差點少者為先,差點相同以年長為優先。
    14. 比賽規則以國際高爾夫球規則為主,各球場之規則為輔,並應遵守本隊章則,各隊員嚴守規則,力求公平,以示風度。
    15. 月例賽成績累積一年為該年度之總成績,最優者為年度總冠軍,錄取至第五名,於年度最後一次比賽後,由隊長頒獎之。
  • 第七條:隊員之差點
    16. 新進隊員以兩次總桿成績總和平均減七十二乘以0.85(四捨五入)為新差點,男士差點以三十為上限,女士以三十六為上限。
    17. 差點之調整,以當年度有減無增為原則,凡本隊例賽(本隊隊員差點最高不低於差點男士三十,女士三十六,含第一、二次依新貝利亞規則之比賽)所得淨桿數低於標準桿者,及得冠、亞、季軍者,依附表(一)之標準調整。
    18. 新年度之差點應依隊員全年度之成績八折計,即假設全年出席十二次,則新年度差點為 (全年度總桿數除以十二減七十二)乘以0.85。
  • 第八條:
    19. 為鼓勵出席,凡月例賽最優桿得二十分,淨桿第一名得十八分,第二名得十六分,第三名得十四分,第四名得十二分,第五名得十分,第六名得八分,第七名得六分,參加者得四分,缺席者不給分。
    20. 月例賽成績累積一年為該年度之總成績,最優者為年度總冠軍,錄取至第十名,於年度最後一次比賽後,由隊長頒獎之。
    第九條:如自請退隊,對本隊所有財務不得請求分拆取回。
    第十條:本章程經過隊員大會半數以上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附表(一)
冠 軍 亞 軍 季 軍 調桿比例
0│10 20%
11│15 1 30%
16│20 2 1 40%
21│25 3 2 1 55%
26│30 4 3 2 70%
31以上 5 4 3 90%
調桿比例小數點部份五捨六入。
第十一條:章程修訂
本章程第五條至第十條內容修訂,得由中建隊委員會修訂後半數通過即可施行。其他條文修訂、增訂需經運動委員會審核過半數通過。
臺中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110年中建高爾夫球隊名單
理事長 / 林正雄
  • 主任委員 / 唐廷照
  • 現任隊長 / 李柏毅
  • 第2屆隊長 / 穆椿松
  • 第3屆隊長 / 卓勝隆
  • 第4屆隊長 / 賴源釗
  • 第7屆隊長 / 施鵬賢
  • 第11屆隊長 / 林隆深
  • 第12屆隊長 / 林德福
  • 第14屆隊長 / 林炫佑
  • 第15屆隊長 / 張吉雯
  • 第16屆隊長 / 賴源旻
  • 第17屆隊長 / 廖紀友
  • 第18屆隊長 / 陳世楨
  • 第21屆隊長 / 邱名仕
  • 第22屆隊長 / 林俊良
  • 第23屆隊長 / 張世欣
  • 第24屆隊長 / 林宏明
  • 第25屆隊長 / 陳盈吉
以下依隊員入隊時間排序
  • 隊員 / 黃士傑
  • 隊員 / 賴東和
  • 隊員 / 周孫翁
  • 隊員 / 蔡茂松
  • 隊員 / 鄭宏謀
  • 隊員 / 林隆洲
  • 隊員 / 黃垂彬
  • 隊員 / 賴國弘
  • 隊員 / 李 中
  • 隊員 / 徐傳傑
  • 隊員 / 林書帆
  • 隊員 / 廖紀裕
  • 隊員 / 謝坤成
  • 隊員 / 魏嘉銘
  • 隊員 / 魏伯敦
  • 隊員 / 林銑助
  • 隊員 / 陳東慶
  • 隊員 / 黃才丕
  • 隊員 / 邱世本
  • 隊員 / 陳金田
  • 隊員 / 劉慶鎰
  • 隊員 / 賴易聰
  • 隊員 / 江瑞煌
  • 隊員 / 陳福臺
  • 隊員 / 廖連聰
  • 隊員 / 張新華
  • 隊員 / 林華駿
  • 隊員 / 李齊益
  • 隊員 / 吳鴻進
  • 隊員 / 賴國耀
  • 隊員 / 張文斌
  • 隊員 / 賴正義
  • 隊員 / 劉應榮
  • 隊員 / 陳彥邦
  • 隊員 / 林隆昇
  • 隊員 / 王傳熹
  • 隊員 / 張怡嘉
  • 隊員 / 廖宏洲
  • 隊員 / 陳世璨
  • 隊員 / 張大方
  • 隊員 / 施柏全
  • 隊員 / 彭國郎
  • 隊員 / 王瑞男
  • 隊員 / 李春溪
  • 隊員 / 林均展
  • 隊員 / 黃曜權
  • 隊員 / 林禮賢
  • 隊員 / 張青令
  • 隊員 / 陳珈豪
  • 隊員 / 許智翔
  • 隊員 / 鍾建華
  • 隊員 / 謝麟兒
  • 隊員 / 翁瑞懋
  • 隊員 / 林睿紘
  • 隊員 / 劉榮宏
  • 隊員 / 謝錦淑
  • 隊員 / 林憲坤
  • 隊員 / 謝順泰
  • 隊員 / 卓昭同
  • 隊員 / 蘇新智
  • 隊員 / 賴永慶
  • 隊員 / 張明煜
  • 隊員 / 邵宜斌
  • 隊員 / 張桂庭
  • 隊員 / 林鴻明
  • 隊員 / 周有倫
  • 隊員 / 賴村濱
  • 隊員 / 張克增
  • 隊員 / 林敬涵
  • 隊員 / 周武慶
  • 隊員 / 林宗毅
  • 隊員 / 林祐任
  • 隊員 / 陳建銓
  • 隊員 / 魏子傑
  • 隊員 / 蕭必亨
  • 隊員 / 郭宗訓
  • 隊員 / 曾尹重
  • 隊員 / 程軍睿
  • 隊員 / 陳榮信
  • 隊員 / 陳明賢
  • 隊員 / 陳連強
  • 隊員 / 蘇煜淳
  • 隊員 / 張佳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