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前於2月8日曾就建築業融資議題提出:①金管會將促請銀行於調配區域放款額度時,應考量區域適度均衡發展;②針對購地貸款限期動工規定,將「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明示「例如:受疫情等大環境因素影響而發生缺工缺料等情形,致影響動工時程,或因建案特性不同(如建案規模、建築法規規範要件差異等因素),致影響公務機關審照時程較長者。」;「一定期間」由金融機構依個案覈實評估借款人預計動工實際所需時間,除有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外,仍維持最長以18個月為原則等內容。
為瞭解實務執行情形,敬請協助於112年3月8日(三)中午12:00前填妥下表並回傳,俾彙整賡續辦理後續事宜。回傳方式-FAX:04-22545111 或 mail: real.estate8168@gmail.com